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处置和充分盘活利用闲置土地,规范我市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和利用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分类处理、促进利用、保障权益和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处置闲置土地重大事项。第五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派驻市辖区的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具体工作。端州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经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余各区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由市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土地储备工作机构协助同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配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工作。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第八条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1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未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第十条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报建批准或立项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认定。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宗地实际开发建设情况予以认定。
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资金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证明。对于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认定,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认定。当事人对于已投资额度的确定有异议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聘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总投资额、已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记载宗地为单位。第十二条 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权属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续利用情况等资料,如实向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
(三)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不构成闲置土地的,书面通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四)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涉嫌闲置土地之日起9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对土地是否构成闲置作出认定。情况复杂不能在上述期限作出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期限,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延期办理的理由;
(五)《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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